然而,一些人却打起公证的主意,企图利用公证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。媒体就报道过一个健在老人离奇“公证死”,房产被他人继承的案例。
74岁骆老太在长沙有一套房子,且久居外地,房产证遗失。由于要拆迁,骆老太于是到房管局补办房产证,可是,她被房产局查到的信息吓了一跳。房子早已不在骆老太名下,房主变成了素不相识的陈某。房产变更的根据的一份公证书,其中写明:陈某系骆老太的儿子,骆已于2000年6月28日在长沙市死亡,死后遗有房改购买私房一套。死者生前无遗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的有关规定,骆的房产应由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共同继承。因骆父母已故,亦无配偶,故骆的上述房产由其子陈某继承。骆老太认为,陈某和公证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,还声称她已死亡,给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精神困扰,于是将陈某、公证处起诉到了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