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务为主,则以多为贵,故人不可以不勤。权利为从,则适可而止,故人不可以不俭。至于捐所有财产以助文化之发展,或冒生命之危险而探南北极、试航空术,则皆可为善尽义务者。其他若厌世而自杀,实为放弃义务之行为,故伦理学家常非之。然若其人既自知无再尽义务之能力,而坐享权利或反以其特别之疾病若罪恶,贻害于社会,则以自由意志而决然自杀,亦有可谅者。
独身主义亦然,与谓为放弃权利,毋宁谓为放弃义务。然若有重大之义务,将竭毕生之精力以达之,而不愿为室家所累,又或自忖体魄在优种学上者不适于遗传之理由,而决然抱独身主义,亦有未可厚非者。
今欲进而言诸君之义务矣。闻诸君中颇有以毕业后必尽教员之义务为苦者。然此等义务,实为校章所定。诸君入校之初,既承认此校章矣。若于校中既享有种种之权利,而竟放弃其义务,如负债不偿然,于心安乎?毕业以后,固亦有因结婚之故而家务校务不能兼顾者。然胡彬夏女士不云乎:“女子尽力社会之暇,能整理家事,斯为可贵。”是在善于调度而已。我国家庭之状况,烦琐已极,诚有使人应接不暇之苦。然使改良组织,日就简单,亦未尝不可分出时间,以服务于社会。又或约集同志,组织公育儿童之机关,使有终身从事教育之机会,亦无不可。在诸君勉之而已。